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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8/06/0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新规从2018年5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
新办法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改进和完善:

  1. 落实了国家信用体系建设关于“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的有关要求。
  2. 突出了海关信用管理的差别化原则,充分体现了“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
  3. 进一步完善细化了企业信用状况认定标准和程序。
  4. 体现了海关AEO国际互认合作的实践成果。
  • 去掉了标题中的“暂行”,表明此政策自2018年5月1日起正式全面实施。
  • 扩大了《信用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1. 所有在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的企业都将纳入到海关企业信用管理中来。
  2. 本次修订拓展了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报关企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企业、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进内运输企业、进出境快件运营人、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和服务企业、来往港澳货运企业。
  3. 将企业相关人员信用信息纳入海关信用管理范畴,包括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关务负责人等与海关企业管理关系密切的高级管理人员。
主要目的:防止相关人员改头换面重新注册企业逃避海关信用管理,同时拓展海关信用信息采集范围,运用大数据分析加强对进出口企业以及相关人员的信用管理。
  • 完善了信用信息采集与公示的内容
  • 信用信息异常企业不得向上调整信用等级(信用约束机制);
    因失联被列入信用信息异常企业名录超过90日的,海关将其调整为失信企业。
     
  1. 公示方式: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http://credit.customs.gov.cn/
  • 增加了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内容
  • 细化了认证企业标准
采取1+N模式针对不同类型企业(通用标准+生产型、贸易型、报关企业、物流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等),制定专门的认证标准和操作规范。
《海关认证企业标准》将以海关总署规范性文件(海关总署公告)形式对外公布。
  • 完善了失信企业的认定标准
  1. 增加的情形
将因刑事犯罪被列入国家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企业认定为海关信用管理领域的失信企业。
  1. 删减的情形
不再将报关差错单作为失信企业认定标准。
不再将被海关给予资格罚作为失信企业认定标准。
  1. 调整的情形
将原规定的“经过实地查看,确认企业登记的信息失实且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调整为“因失联被列入信用信息异常企业名单超过90日”。
将原规定的“涉嫌走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拒不配合海关进行调查的”调整为“抗拒、阻碍海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根据违法频率和违法程度综合认定失信行为,将企业违规行为比例标准与年度行政处罚累计金额由具有其中一个即可调整为必须同时符合。同时上调行政处罚累计金额(非报关企业100万元,报关企业30万元)。
  1. 注意事项
企业主动披露且被海关处以警告或5万元以下罚款的行为,不作为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
失信企业情形各关无权自行设定。
  • 丰富了企业信用管理措施
  1. 措施种类更加丰富
  1. 措施内涵更加精准
  1. 措施比对更加鲜明
突出海关信用管理的差别化原则。
海关通过企业进出口信息管理系统对进出口企业进行动态监控。
海关对高级认证企业每三年重新认证一次,一般认证企业不定期重新认证。
一旦发现企业不再符合当前信用等级标准,将会实时调整企业信用等级。
企业信用等级一旦被下调,再想上去是有时间限制的。
  • 申请认证企业步骤
  1. 企业对照《海关认证企业标准》(82号公告)进行自我评估,填写《适用认证企业管理申请书》(75号公告)和自我评估报告。
  2. 企业按照海关标准要求准备材料。
  3. 海关(90日内)按照《海关认证企业标准》对企业实施认证。
  4. 企业进行规范改进(90天)。
  5. 海关复核,认证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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